泰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人才“购房券”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1-02-19 浏览 2207

泰人才办〔20197


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发〔2018166号),进一步优化人才“购房券”制度,现将“购房券”申领及使用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人才适用对象

1.2018118日后来泰创业或者全职来泰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泰人才办〔201822号),按《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发〔2018166号)执行,其中,本科毕业生须为2018118日后毕业。

2.2018118日前来泰创业或者全职来泰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按《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企”的若干政策意见》(泰发〔20151号)执行。

二、发放标准

1.A类人才发放100万元“购房券”,B类人才发放60万元“购房券”,C类人才发放30万元“购房券”,D类人才发放10万元“购房券”,E类人才中,正高职称和博士发放10万元“购房券”,副高职称和硕士发放6万元“购房券”,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本科发放5万元“购房券”,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本科发放4万元“购房券”,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含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本科,学历学位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发放3万元“购房券”。

2.根据《泰州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泰人社发〔2018367号)精神,博士后人员进站(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或出站后留在泰州市区工作,未曾享受过泰州市各级人才安家补贴(购房券)政策的,可申领10万元“购房券”,与人才安家补贴不重复享受。其所在设站单位或工作单位须为市直或海陵、高港、姜堰、高新区所在地单位,对单位性质不作限制。

三、相关要求

1.符合条件的人才须自在泰缴纳社保之日(创业人才须自企业创办之日)起2年内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购房券”申领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2.本通知出台前符合条件但未申领“购房券”的人才,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主动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购房券”申领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3.本科毕业生须于毕业后一年内与泰州市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泰缴纳社会保险,或在市区创业。

4.人才在取得“购房券”并购房后,方可持券申请兑付,其购房时间不得早于在泰缴纳社保起始时间(创业人才购房时间不得早于企业创办时间)。




泰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417